有關民眾反映「在醫院往生一定要送往生室違反憲法」及醫院太平間管理問題
內政部104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041102876號函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殯葬服務業者未經同意逕至醫院招攬業務、強行推銷,甚或引發同業間糾紛,影響病患及家屬權益。是以,醫院太平間或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之受委託經營業者,應遵守前開規定,並請各醫院落實管理。
二、至有關在醫院死亡者之遺體,如其家屬欲直接將遺體自病房搬移出院,基於尊重家屬意願,院方、太平間或附設殮、殯、奠、祭設施業者不應強行要求遺體繼續在院留置;反之,若家屬有將遺體暫放醫院之需求,醫院設有太平間者,應負安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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