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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所謂的「生前契約」,就是「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的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換句話說,就是消費者與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訂定契約,雙方約定消費者或其指定的人(家屬或親友)死亡後,其喪葬後事由這家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來負責服務。

消費者與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簽訂生前契約,雙方會定好服務內容與服務金額。除非雙方同意,否認服務內容與服務金額不能變更。若有消費者方違約,另一方即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方最多得求償生前契約總金額20%的違約金。若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方違約(經通知逾4小時未到場執行服務),除應退還消費者所繳納之全部費用外,另一方即消費者方得求償生前契約總金額至少2倍的懲罰性賠償。

在簽訂生前契約的同時,大部分的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都會要求消費者一次或分次繳納全部或部分服務金額。而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無論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用哪種名義收取,消費者所給付任何費用的75%,生前契約業者(禮儀社)都要拿去銀行信託,直到契約終止或服務完成。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本條例第44條第1項所稱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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