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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特留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為法律賦予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利的最低保障。

 

特留分不受被繼承人之遺囑或遺贈之侵害。也就是說,若一個人獲有繼承權時,任何人(包括留遺產者)都不能剝奪其法律給予之特留分。例如父親雖立有遺囑不留遺產給某一個兒子或女兒,但該兒子或女兒仍得繼承遺產的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第1223條)

 

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第1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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