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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於2002年4月1日正式實施安樂死,成為全球第一個准許安樂死的國家。當時還曾引起國際社會的批評。反對人士擔心安樂死合法化會增加絕症患者自願選擇死亡的概率。

 

安樂死在荷蘭雖已合法化,但仍有嚴格的規定和條件限制。安樂死申請後,還需要兩名醫生核准才可實施。基本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病人請求安樂死是自願的、經過充分考慮的、一貫堅持的和明確的。

 

二、醫生與病人有足夠密切的關係,使醫生能夠確定這個請求是否既是自願的又是經過充分考慮

         的。

三、按照目前的醫學意見,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沒有改善的希望。

 

四、醫生與病人討論過除安樂死以外的可供選擇的辦法。

 

五、醫生至少應向一個具有獨立觀點的其它醫生諮詢。

 

六、安樂死的實施應符合優質醫療實踐。

 

另外,病人之年齡若界於12至16歲,便先要得到家長的同意。

 

從2002年到現今,安樂死在荷蘭合法化已經11年,但尋求安樂死的人數只是稍微成長,並沒有激增。

 

根據統計,2010年一年,荷蘭死亡人數中,百分之2.8是安樂死,此一比例與安樂死在荷蘭合法化之前相比沒有什麼變化。而在1995到2005年之間,荷蘭死亡人口中,其中百分之1.7採取安樂死。選擇安樂死的病患多為癌症患者,因為他們無法或不願再忍受病痛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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