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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親人在醫院病危或不幸身故,家屬接獲通知,急奔赴醫院陪伴或處理後事時,其心情經常是慌亂而不知所措。消費者的許多權益,也常因這時候的心慌意亂而被侵害!

若親人在醫院病危或不幸過世,醫院應立即通知家屬、並向家屬說明病患病情、急救經過或死亡原因外,醫護人員應拔除亡者身上各種儀器、針頭,並妥適包紮傷口、拭淨亡者身上之穢物,並為亡者穿著衣物。

由於目前全國各大醫院都把太平間以招標方式委外經營。而各禮儀社(公司)為早一步與家屬接觸,以獲得殯葬服務機會,都會支付醫院一筆相當金額的權利金。並且因《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醫院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意即醫院也可以附設殯儀館後,這筆「太平間經營權利金」也水漲船高,一年要價數百萬元。

禮儀社(公司)每年支付醫院龐大的權利金,自是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醫院太平間假藉名義收費、留置(扣留)遺體、藉故拖延、爭取服務機會、刁難不配合的家屬或其他禮儀社等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為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應瞭解,醫院或太平間人員應僅是協助家屬將遺體運送出院。除非家屬同意,否則不得有藉故拖延或留置(扣留)遺體情形!並注意下列常見之糾紛事項:

1.醫院或太平間非經家屬同意,不得藉故留置(扣留)遺體。
2.醫院或太平間非經家屬同意,不得舉行任何宗教或祭拜禮儀。
3.醫院或太平間不得拒絕或藉故拖延家屬(或家屬委託之禮儀社人員)載運遺體移往殯儀館或家裡。
4.醫院或太平間任何收費服務項目,應先告知家屬,並經家屬同意後,始得進行服務。
5.醫院或太平間不得假藉名目收取費用。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太平間管理要點》91.07.29

第12條:「各醫院除使用冷凍冷藏設備,每日收取冷凍費新臺幣四百元,冷藏費新臺幣二百元外,不得另收取任何費用,其收入應開立收據,並納入各醫院醫療藥品基金辦理。」

第13條:「各醫院應嚴禁所屬人員或委外管理人員向死者家屬強迫葬儀事宜以及 仲介推銷奠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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